一、事故概况
6月26日14时50分,澄县太青乡煤矿田某持失效的B型实习驾驶证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装载两千块碳化砖,由漕县甘溪滩镇石灰厂运往渲县太青乡。行驶途中,田某先后三次停车搭载19人,驾驶室乘坐5人。当车行至甘太公路3K + 100米处即东门乡东门村一组路段时,与对方车辆会车。因估计不足,过于靠右,车辆压塌公路路肩,翻入公路右侧深坎下的水田,造成搭乘在货厢砖上的6人死亡、1人重伤,1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。
二、事故原因及结论
驾驶人田某交通法制观念淡薄,安全思想极端麻痹。田某于1997年11月学习汽车驾驶,1998年8月取得实习驾驶证,1999年8月因交通肇事被吊扣实习证。因没有申请复验和办理实习转正考试,一直持失效的实习驾驶证驾车。因技术生疏,会车时无法判断车辆所处位置,致使车辆过于靠右,翻入公路右侧水田。在事故中田某在车辆已经严重超载的情况下,又先后搭载19人乘坐于货厢和驾驶室,且驾驶室超载2人,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驾驶操作,货车违章搭乘人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。
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,依法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:
驾驶人田某使用失效驾驶证驾车、超载、人货混装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“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”,第四十九条“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,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。”,第五十条“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。”的规定,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,他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搭乘在货车上的死伤者不负事故责任。而且田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,造成6人死亡、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,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x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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